摘要:
人为刀俎 我为鱼肉
巴东县“邓玉娇刺死官员案”16日上午经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历经一月有余的邓玉娇案有此结果,从某种角度上看来是值得欣慰的。但细一分析,觉得尚有差强人意之处。
邓玉娇作为一个服务人员没有招谁,没有惹谁,凭的是靠自己的双手劳动赚微薄正当收入总没有碍着甚何人吧?
邓贵大等三名政府官员无理地强迫要邓玉娇为他们异性洗浴,在邓不从的情形下邓贵大、黄德智极为不满,对邓玉娇进行纠缠、辱骂,在服务员罗某等人的劝解下,邓玉娇两次欲离开房间,均被邓贵大拦住并被推坐在身后的单人沙发上。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危机临身邓玉娇才采取的自卫行动。
一个弱女子,在三个强悍的且又失去了人性的壮男的野蛮行为中岂不是有如绵羊进入虎口,岂不是小鸡遇到了猛禽。这种拼力悍卫自己的贞操清白难道是故意去伤害别人?在那样的千钧一发危机万状的情形下还能考虑到自卫到何种程度?这就等於强盗已经把刀架在脖子上了,轮奸犯已经在进行性行为了,此时受害者伤害了强盗,伤害了轮奸犯,法官们不去追究强盗和强奸犯们的罪责,反而要追究受害者的自卫是否过度的责任,这合乎情理吗?真正的合法吗?
我们曾经碰到过这样的案例:一个小偷在某单位行窃被发现扭送到公安部门,终因被抠打死亡。倒没听说谁为死者负了刑责,小偷死了就死了,谁要他去当小偷,命不值钱!
邓玉娇为了捍卫正义,为了捍卫做人的尊严,为了捍卫自己的清白,向恶权势力拼命反抗,虽经公众舆论的监督仍免不了个故意伤害罪。那些作贱人民的人上人反而无罪,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法律到底是惩治好人还是惩治坏人,是保护好人还是保护坏人?!
难道真的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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